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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知 | 亮点解读!4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修订出台《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

《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1年12月23日经广州市政府第15届1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广州市政府令第186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修订历时三余年,业内人士翘首以盼,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规定》是我市第三次修订爱国卫生的政府规章,对《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有拓展,继承《广东省爱国卫生条例》相关内容的同时,在不少方面有了新突破、新阐释。

《规定》充分体现爱国卫生运动的社会性、群众性特点,在全面广泛发动社会民众积极参与上下功夫。要求市、区爱卫会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组织动员全社会和成员单位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各类健康创建活动。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区域管理责任人制度,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控制工作场所和居住场所的病媒生物密度等。

《规定》牢牢结合广州本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践和经验,明确“市爱卫会应当每年组织爱国卫生月和爱国卫生日活动”“区爱卫会应当每月开展一次统一行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周组织社区、村开展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同时督促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一次内部环境卫生大扫除”,在同类法规规章中,第一个将“三个一”环境卫生整治制度上升为政府规章。

《规定》还强化病媒生物防制,助力疫情防控。总结了我市应对登革热等疾病的经验教训,增加了“病媒生物防制三级响应”相关内容,细化了各级响应措施和实操事项。增加了各级爱卫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业协会的具体职责内容。规定了应当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为疫情防控提供具体指引。

《规定》的修订出台,对于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广州市也成为全国纪念爱国卫生运动70周年之际的第一个修订出台爱国卫生政府规章的城市。


修订后的《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

有哪些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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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解读

《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修订内容

一、《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以下称《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从原来的37条精减为30条,第一至五条为总则,确定《规定》的适用范围、工作方针等内容;

第六至十二条为组织管理和工作职责,列明市、区两级爱卫会、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爱卫组织架构和职责,同时明确爱卫会成员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的职责和分工;

第十三至十八条关于卫生村镇创建,对农村环境卫生、饮用水安全保障、户厕无害化等进行提出要求;

第十九至二十三条内容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定和要求,涵盖市区爱卫会、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的职责,明确提出病媒生物防制采取区域管理责任人制度。同时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业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为控制吸烟内容,规定城市市区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公共办公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禁止吸烟,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增设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二十五条是健康促进内容,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建设等项目;

第二十六至二十七条是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至二十九条是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是附则内容。

二、《规定》的新内容

(一)规定》第一条增加立法目的,明确提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环境卫生改善,预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推进健康广州建设。

(二)《规定》第三条新提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工作方针。

(三)《规定》第四条重新明确了政府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目标主要是建立爱国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推进环境卫生治理,提高环境卫生整体水平,使社会总体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四)《规定》第六条重新梳理爱卫会工作内容,同时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五)《规定》第八条内容在对国家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求上,新增鼓励志愿服务机构、志愿者、家庭、个人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的内容。

(六)《规定》第十条明确“市爱卫会应当每年组织爱国卫生月和爱国卫生日活动”、“区爱卫会应当每月开展一次统一行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街应当每周组织社区、村开展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同时督促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一次内部环境卫生大扫除。”,在同类法规或规章中,第一个将“三个一”环境卫生整治制度上升为政府规章。

(七)《规定》第十三条确立了农村“用水到户”的做法,实行集中连片供水,农村生活饮用水水量供应充足、水质稳定达标。

(八)《规定》第十九条增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职责、第二十条增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三级响应”相关内容,分级、分情况处理,有序推进各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开展。

(九)《规定》第二十一条新增鼓励性条款: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培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广应用先进的技术、方法、药品和器械等;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建立操作规程、作业台账、从业人员名册;要求市、区爱卫办对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使用药物种类和工作质量等情况监督管理。

(十)《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采取区域管理责任人制度。在原有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场所的基础上,把其交通工具纳入管理;另外考虑到住宅形式的多样化,把原简单的业主、租户,变为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十一)《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控制吸烟内容,要求城市市区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公共办公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市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增设禁止吸烟的场所。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创建无烟单位。

(十二)《规定》第二十五条新增“健康细胞”(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健康医院、健康家庭)创建内容,提高社会参与度。

(十三)《规定》第二十六条新增各级爱卫会对成员单位及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年度开展爱卫活动的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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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穗卫健宣

编辑:洁妹  责编:邹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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